为求S形身材“动刀”,主刀医生却无当地执业资格!珠海女子状告某美容门诊部获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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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文/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郑达 通讯员 苏倩雯 李宇欣

  “我的主刀医生不是他!”“谁‘动’了我的假体!”这不是什么悬疑小说的桥段,而是小敏(化名)的一次真实整形经历。原是期待“华丽蜕变”,一不小心踩进“美丽陷阱”。近日,珠海香洲法院审结了这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。

  女子:门诊部私自更换廉价假体,具有欺诈故意

  2020年4月,小敏前往某美容门诊部咨询假体隆胸手术。因曾注射过奥美定(常用丰胸材料),体内尚有残留,小敏详细询问取出注射物同时植入假体的可行性。在得到面诊黄医生给出的肯定答复后,小敏迅速选定植入假体材料,完成术前检查、缴清手术费用10万元,并于问诊当日,由面诊的黄医生作为主刀医生进行手术。术后,小敏右乳房疼痛,多次与某美容门诊部沟通无果,便自行就医,后向珠海市医学会申请鉴定。鉴定结论指出门诊部有严重的诊疗缺陷。小敏便将某美容门诊部告上法庭,要求某美容门诊部退还医疗费10万元、赔偿医疗费三倍的赔偿金30万元,并支付精神损失费30万元。

  小敏认为,自己基于对某美容门诊部的信任而接受消费服务,门诊部明知主刀黄医生未取得珠海市的《医师执业证书》,仍安排其进行手术,事后还让另一名王姓医生冒充主刀医生在病历上签字,更是将植入的假体私自更换为廉价假体,具有欺诈的故意。据诊断,后期还需将植入假体取出,自己才能恢复健康状态,门诊部的行为不仅伤害了自己的身体,还造成精神上的创伤。

  门诊部:更换材料是为降低手术风险,未对女子造成伤害

  某美容门诊部辩称,在病历上签字的王医生手术当日在外地出差,无法赶回,而黄医生是受邀进行会诊值班的外科医师,是持有医师执业证明的,只是当时尚未完成在珠海的执业注册,当时对小敏进行过说明。此外,小敏术前曾签署一份《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知情同意书》,同意书中载明主刀医师将根据术中具体情况对材料进行选择,而此次术中更换材料是为了降低手术风险,提升手术成功率,且最终植入产品的报价与小敏术前选定材料报价一致,不存在欺诈。门诊部虽有医疗技术缺陷行为,但并未给小敏造成伤残,不应判赔精神损失费。

  法院:门诊部故意隐瞒重要信息,误导女子接受服务

 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,原告小敏知悉且事实上为其看诊、施术的医生均为黄医生,与病案所载的“王医生”不符。而黄医生彼时并未在珠海办理多点执业手续,未取得在门诊部执业的资格,被告某美容门诊部无证据证明其已告知原告小敏此重要信息。至于假体更换,珠海市医学会在鉴定中明确“植入假体与术前合约不一致”,被告某美容门诊部在答辩意见中亦提及更换过假体,更换情况确实存在。原告小敏虽在《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知情同意书》上签名,但

  经鉴定专家组现场查体,原告小敏双侧乳腺外形与术前的形状改变不大,违规行为未对原告小敏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,右乳疼痛可能与原注射的奥美定未完全取出有关,故对原告小敏精神损失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。

  香洲法院法官提醒,美容整形是项须“持证上岗”的“专业活”,美容整形机构有充分保障爱美人士知情权的义务,不应随意夸大效果,有意过滤会对继续接受美容整形产生消极影响的信息。另外,即便求美心切,爱美人士作出决定前,也应当对美容整形机构及医生资质、整容方案、存在风险和可能的后遗症等充分问询了解,不能对美容整形本身可能存在的风险“选择性失明”,不要冲动决定,以免“悔不当初”。

  来源 | 羊城晚报·羊城派

  责编 | 黄铁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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